*未辦理特種生資格審查之考生,一律列為普通生,不予加分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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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類別 |
應繳證件 |
優待辦法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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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生 |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影本。 (2)蒙藏語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甄試合於本招生優待之成績證明影本。 |
增加總分25% |
曾以此優待錄取大學院校者,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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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可另附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影本(有效期限須超過101年6月30日)。 |
(1)取得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總分35% (2)無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總分10% |
(1)戶口名簿記事欄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2)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2%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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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 |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登記本招生之僑生身分證明正本。 |
增加總分25% |
(1)曾以此優待參加升學考試錄取者,不得再享優待。 (2)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2%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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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教育部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影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近3個月內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1)來臺就讀一學期內:增加總分25% (2)來臺就讀一學年內:增加總分20% (3)來臺就讀二學年內:增加總分15% (4)來臺就讀三學年內:增加總分10% |
(1)本欄所稱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係指依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來台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人員之子女。 (2)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2%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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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 |
1.教育部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影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近3個月內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2.未經教育部分發之派外人員子女,須於101年1月31日前先送教育部審核,取得加分優待證明。 |
(1)返國就讀一學期內:增加總分25% (2)返國就讀一學年內:增加總分20% (3)返國就讀二學年內:增加總分15% (4)返國就讀三學年內:增加總分10% |
(1)本欄所稱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係指經政府機關派遣出國擔任駐外工作並持有派令(函) 之人員,駐外工作期間隨其停留在同一駐國之子女。 (2)僅得於畢業當年申請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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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 |
1.軍官、士官及士兵: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製發退伍證明文件影本。 2.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服役期滿之證明文件影本。 3.服役3年以上者,軍官、士官須另繳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各班隊畢(結)業證書影本,志願士兵(含後期轉服士官者)須另繳初次任士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4.傷殘退伍軍人須附撫卹令影本、免役或除役令影本。 |
(1)服滿法定役期退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5%。 (2)服役5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總分25%、退伍未滿2年:增加總分20%、退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15% (3)服役4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總分20%、退伍未滿2年:增加總分15%、退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10% (4)服役3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總分15%、退伍未滿2年:增加總分10%、退伍未滿3年:增加總分5% (5)因作戰或因公成殘領有撫卹令者:增加總分25%,因病成殘領有撫卹令者:增加總分5%。 |
(1)補充兵及國民兵不予優待。 (2)左列證件如遺失,請附戶籍所在地後備指揮部查證核發之服役時間證明文件。 (3)預定101.7.28前退伍但尚未取得退伍令者,得繳交其單位主官出具之「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101.7.29以後退伍者,不得享有特種生優待。 (4)曾以此優待錄取大學院校者,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優待。 (5)退伍時間/ 退伍日期之計算: 未滿1年:100.7.1(含)~101.7.28 未滿2年:99 .7.1(含)~100.6.30
未滿3年:98 .7.1(含)~99.6.30 服滿法定役期退伍超過3年者,或服役3年以上退伍超過5年者,均不得再享優待。 (6)「在營服役時間」不包含任官或任士兵前在軍事校院各班隊受軍事教育期間。 (7)外加名額以各系組核定招生名額2%為限。 |